在寧波我們會遇到很多欠債、欠錢的糾葛,而且債權人在停止追討的時分可能會遇到一些艱難。那么我們該怎樣經過法律途徑合理地追討債務呢?債務追討不斷是大多數債權人心中的難題,如何合理、有效天時用法律武器追討債務也越來越備受人們關注。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是這樣規則的:“發作法律效能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需實行。一方回絕實行的,對方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迫執行的法律根據所在。 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歸還借款,你即能夠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能夠依法采取以下強迫措施停止執行,以至能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分: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實行義務局部的財富。
3、藏匿財富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尋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富藏匿地停止搜尋。
4、強迫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實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實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富的,也能夠隨時懇求人民法院強迫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實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夠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實行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其刑事義務,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迫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狀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迫權的,包括扣押財富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答應的狀況下,債主能夠扣押債務人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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