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討債的一般手段
一旦企業發生債務拖欠,就必須追討。追討雖然是對債務發生的彌補,但只要方法、策略運用得當,未必晚矣。討債的手段一般有:
1.行政手段
“找市長不如找市場,但找市場千萬不要忘了找市長”。我國政府機關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討債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討債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2.經濟手段
運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幫助討債。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須是債務人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系而遭受更大損失。但要注意如果是雙方或多方協作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采取中斷協作的方法迫使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合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同時也是就承擔某種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后,也就享受相應的某種權利。在此條件下,當一方債務人不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債權人一方就可同時享有抗辯權。
3.法律手段
依法討債是法律賦予每個債權人的權利,每個債權人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支付令。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天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無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點。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4.扶植手段
如果債務人不能及時償還債務,經過認真調查確實是債務生產經營活動出現問題或經營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為了讓債務人具備還債能力,有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給予經濟資助,提供技術支持,幫助改善管理等手段,向債務人“輸血”。但債權人要充分認識此法的風險性,應隨時對債務人接受的“資助”情況進行了解、監督、指導,以使債權人再次“投資”真正起到“再造”作用。債權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實施一些短期效應的幫助,如為債務人撮合幾筆投入少、見效快的生意或向債務人提供自己暢銷產品供其銷售,使債務人能在短期內獲利以清償債務。
二、討債中應注意的問題
1.討債中防止逃債
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l)企業兼并、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于抵債;(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6)虛擬注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2.講究技巧、策略
討債前要認真了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信息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討債中要振振有詞,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對方把柄,攻其薄弱環節,出其不意,以決制勝。針對不同性格的債務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對“強硬型”的,運用沉默策略,軟硬兼施策略;對“固執型”的可采用試探策略,先例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動之以情”:憑著多年積淀的友情,只要說到傷心為難處,對方不會不有所考慮。“曉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曉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輔之以利”:在事實基礎上給客戶一定的讓利,保本舍末,或許能激起客戶有效回款的積極險。“訴之以法”:山窮水盡,仁至義盡,別無選擇,訴之以法。
4.萬般無奈下,試用“絕招”
“青椒肉絲討賬”,則是媒體曾披露過的“絕招”。一家酒店欠送貨公司6,000元貨款不還,討債人邀親朋好友,將酒店所有桌位坐滿,每桌只點一份青椒肉絲,整整吃了四天,酒店無法營業,老板只好還債。某商場欠一供貨商貨款不還,討債方一批人,每人用一張大紙寫上“xx集團,欠債三年,至今未還,萬般無奈,來此乞討”。坐在商場大門旁,每人面前放一張乞討書及破碗,同時還向該商場其他供貨商發出通知,告訴事實。欠債的商場終于坐不住了,三天后同意現款償還債務。
諸如此類方法還很多。此類方法主要針對那些故意欠賬不還的人,同時注意千萬不要因此而觸犯有關法律,否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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