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面存在很多的債務與債權的問題,那么對于債務的問題,我們知道對于債務知道有很多的人會進行逃避,那么接下來就由小編對于討債的法律手段包括哪些的相關知識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大家對于這方面能夠有所一定的了解。追討債務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我國政府機關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討債人可通過行政手段幫助實現討債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也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進行仲裁,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如果能得到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那效果更佳,但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本位主義的作崇,實際上債權人很少能得到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因此,只能把它當作一種輔助手段。
二、經濟手段
運用中斷合作關系手段幫助討債。但要使此法奏效,必須是債務人不盡快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他自己就將因債權人中斷其協作關系而遭受更大損失。但要注意如果是雙方或多方協作訂有協作合同,其協作行為受合同的約束,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采取中斷協作的方法迫使債務人還款。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合同反受債務人追討、糾纏。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雙務合同,如技術轉讓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同時也是就承擔某種義務,債務人在履行債務之后,也就享受相應的某種權利。在此條件下,當一方債務人不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債權人一方就可同時享有抗辯權。
三、法律手段
依法討債是法律賦予每個債權人的權利,每個債權人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支付令。
律師催款函
1、律師催款函是目前律師代理委托人討債的最常用方式,債主委托律師時,應向律師提供詳細的債務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和電話,最后好是手機,等債務人的信息,其實才提供可證明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如送貨單,交貨單,托運單,對賬單,欠條,借條,借據,還款協議或者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如果該債務有擔保人,還需提供擔保人的資料。
2、律師根據上述資料制作《律師催款函》,并經委托人確認后,通過郵政快遞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債務人。
3、債務人收到《律師催款函》后,會有三種情況,一是不予理睬,二是回應債權人的要求,三是對債務提出異議意見,律師需根據其回應內容和意見確定采取不同的下一步行動方案。
律師代表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
律師代表債權人提出還款要求,債務人同意還款的,雙方就還款金額,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協商,律師制作《還款協議書》共雙方簽署。債務人拒絕協商的,律師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一步行動。
律師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在債務人拒絕缺人債務或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律師可代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債權人應向律師出具委托書并簽訂代理協議,律師根據委托人的授權,開展代理工作。
2、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制作起訴書,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或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受理后排期開庭審理,經法院判決后,債務人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可協助債權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如時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履行判決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律師可通過工商、國土房管、銀行等部門查詢債務人的相關資料信息,協助債權人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信息。
律師代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強制清算
如債務人的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律師可代理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清算,清理債務人的債權債務,財務收支情況,如發現債務人的股東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挪用債務人資金等情形,可要求法院追加債務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民間討債技巧
在對方最忙時猛打電話
許經理認為收賬的手段很多,目的就是不斷給對方施加壓力,而有效的施壓就得從對方的弱點下手。比如打電話通常是最有效的討債行動,那么什么時候打最合適呢?實踐證明,一般在一個工作日剛剛開始的早晨打電話說明問題有多嚴重最好,還可以給客戶一天時間考慮如何解決;而在客戶最忙的時候打過去,并且死活纏著不放電話也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通過給客戶秘書、妻子、贊助商打電話則可能加快付款進程。
本人親自登門討債
所謂登門討債就是指債權人或者討債人走出去,到債務人的所在地,到債務人大本營去,和債務人直接進行面對面的交涉、協商,直接向債務人就債的清償進行催討。從古到今,登門討債幾乎都已在人們心目中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人們一遇被債務人故意拖欠債務或者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心賴債,首先想到的便是立即找上門去登門討債。人們這種習慣性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的心理因素導致古往今來大多數的討債行為都發生在債務人的大本營里,就是說,大多數的討債行動都是在債務人的所在進行的,就是在今天也依然是如此。目前我國大多數的債權人和討債人在選擇討債的場合時,也仍然將債務人的所在地作為首選目標。
將其請進自家門
債權人選擇自己的大本營作為實施討債活動的地點,在一般人看來本來實屬有些不可思議,甚至會覺得荒唐。試想,債權人怎么可能將債務人請進自己的大本營向他要債?債務人自己走進債權人的大本營交涉債務問題那不等于債務人自己給自己戴腳鐐手銬嗎?大概沒有哪個債務人愿意自討苦吃的。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雖然存在著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彼此之間都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如果債務人存在要賴債或者故意要拖欠債權人,他當然不愿意與債權人見面。不過,這種債務人畢竟為數不多。大多數債務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還債,都確確實實是避債權人的,甚至有的還會主動拜會債權人,向債權人說明情況,爭取得到債權人的理解和同情,爭取得到債權人同意緩期履行責備的允諾。這種情況,債權人親自上門討債其理想的結果也不過是和債務人協商制定一個可行的延遲履行合同。這樣的討債結果債權人在其它場合也完全可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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